会计工作移交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还关系到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做好会计工作移交呢?
跟随笔者的文字 来一次简单的梳理
本篇的行文结构如下:
一、会计交接的基本理解;
二、会计交接程序;
三、常见问题及对策;
四、结束语
附:关于会计交接的法律法规;
一、 会计交接的基本理解:
会计交接重点是交接清册的填制和手续的完备,核心为责任的划分。交接前一般会被要求对接任者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交接和培训虽然在时间点上紧密相连,但目标不同,从操作思路上要严格区分。交接以交接人思路为主,在交接未结束前,以交接人一贯的做法进行未尽业务处理,接任者无权干涉;培训以接任者思路为主,在对接任者进行岗位介绍的同时,多从接任者的角度解答其提出的问题。两者思路不可倒置,这是原则问题,避免隐患的出现。
二、会计移交程序
目前,绝大部分企业财务工作已实现会计电算化,这里交接程序以此为基础说明,将会计交接工作分为3个阶段:准备阶段;正式交接阶段;签订交接清册,明确责任阶段。
1、 准备阶段:啄木鸟装修房子,精雕细琢,耗时最长的阶段
1)、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记帐凭证的应及时填制完毕。
2)、不论是在月末还是在月中移交,都要结转出当日各类科目的余额(科目余额表一级科目各项余额),并及时核对。本人建议月末报表出完后移交,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4)、编制移交清册,要清楚详细的列出应该移交的凭证、科目余额表(货币资金、往来项、折旧、摊销费用等应附明细清单)、报表、公章、发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移交清册模板可参考附件(见文尾)。
2、 交接阶段:蚂蚁搬家,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逐项核收
根据移交清册逐一核对:
1)、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与出纳核对一致。
2)、财产物资类、往来账的明细余额要与科目余额表余额相符;必要时抽查,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要及时查验,几个月后再去查是要忘记滴)
3)、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移交人除经管会计账务核算外还兼管其他会计工作的,应一并交接清楚。包括:经管的公章,合同、文件资料,发票及其他物品。
3、 签订交接清册明确责任阶段:鲤鱼跃的是龙门还是悬崖
1)、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签章,移交清册应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移交人对移交基准日之前的票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交接清册上已列明的资金、资料,自签字之日起,如出现资金不符、找不到已列明资料(如发票等),由接交人负责。
三、常见问题及对策
常见问题:
(一)会计调动或离职时,没有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二)虽有会计交接,但手续不完备;有的企业虽然也在会计离任时办理会计交接,但是对会计法规关于会计交接的具体要求不清楚,因而使得交接的手续不完备。如:没有监交人;交接内容不完整,没有按照上述规范进行;交接内容不正确,常出现的疏漏有科目错放。
(三)交接后接替人未按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1、把有关会计事务的处理责任推给前任。会计交接后,前任会计往往会遗留一些比较难处理的业务。有的接替人怕麻烦,不愿管这些业务,往前任会计身上推,要当事人去找前任会计。前任会计调岗的还好;已离任的,不管,就造成了推诿扯皮。
2、接替人不按规定延续使用移交来的会计账簿,而是另开设会计账簿。
对策:
(一)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加深对会计工作交接的有关规定了解;
(二)制定本企业会计交接实施细则,并对容易出现疏漏的地方提出注意事项(如资金、往来)
(三) 在企业人事制度和相关制度中对会计交接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将做好会计交接列为会计人员离任或者调岗的前提条件。
行文此处,回顾下会计交接重点和核心,重点:交接清册的填制和手续的完备;核心:责任的划分。说了这么多,概括起来就这两句话。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坚持移交的基本原则、详细书写交接清册(包括发票号码、凭证号),往来帐核对。
我想,财务人员如果保持一颗随时移交的心态,规范化做账是不是自然而然的得到落实。
人生犹如顽皮的大自然,总会在下雨的地方绽放美丽的彩虹。
附文:摘自会计法规中关于交接工作的表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接 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交接工作,并继续办理交接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交接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交接清册,列明应当交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交接人员还应当在交接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交接人员在办理交接时,要按交接清册逐项交接;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 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交接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清册中注明,由交接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交接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交接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交接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交接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交接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交接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 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交接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交接人员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交接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交接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交接人员对所交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转自公众号: 青春财会人 卓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