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征点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
(一)按期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5项
(记忆:老幼残、育婚丧;残个教、农门票)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45项
免
税 |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 |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 |
5、工会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 |
2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
25、对社保基金理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注: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的收入:征) | |
10、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
34、对QFⅡ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
20、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
22、对四大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
23、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 |
32、下岗再就业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7人)免征营业税。 | |
3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
37、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结合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一起记忆:5年的界定) | |
42、【今年新增】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 |
1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 |
30、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 |
44、【今年新增】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 |
43、【今年新增】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
不
征 |
6、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
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 |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 |
36、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 |
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 |
14、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 |
29、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 |
15、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 |
16、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 |
18、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 |
17、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 |
24、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也不征增值税) | |
31、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营业税。 | |
35、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 |
38、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只有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 |
40、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
41、【今年新增】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
45、【今年新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注:也不征收增值税) | |
征 | 1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税率收营业税。 |
12、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在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 |
15、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 |
17、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 |
已
过 期 |
9、【已过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但利用其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获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
39、【已过期】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