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城建税减免税规定
序号 |
项目 |
计税依据(含税收优惠) |
1 |
查补“三税” |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
2 |
进口和出口 |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同资源税) |
3 |
减免税 |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还。 |
4 |
免抵税额 |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
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免征【今年新增】 |
第四部分 关税税减免税规定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法定减免税是《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规定,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减免税方式 |
具体规定 |
法定减免税 |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 | |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 | |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免 | |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 暂时免税 | |
6.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 |
7.(1)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2)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链接P172】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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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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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代价抵偿货物: 免。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国外:征。 | |
10.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按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按规定减免 | |
特定减免税 | 1.科教用品 |
2.残疾人专用品 | |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 |
4.加工贸易产品:
(1)来料加工: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 (2)进料加工: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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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1)边民互市贸易:每人每日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 (2)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征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减半征收(注:并没有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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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 |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 |
8.进口设备 | |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
第五部分 资源税减免税规定
税目 |
包括的具体项目 |
不征及减免的具体规定 |
1.原油 | 天然原油 | 人造石油:不征;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 |
2.天然气 |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
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
2007年1月1日起,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 |
3.煤炭 | 原煤 |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 |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
5.黑色金属矿原矿 | 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 | |
6.有色金属矿原矿 | ||
7.盐 | 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和液体盐(卤水) |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15元/吨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10元/吨征收;液体盐暂减按2元/吨征收。 |
【注意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注意3:今年新增】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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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 ||
【注意5】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