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合作建房,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筹划分析】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500万元,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
500万元×5%=25万元。若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操作方法】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提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
【筹划结果】
仅此一项,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