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已结束,大部分企业会涉及到补交或者多交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那么,多交或者补交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总结了三个方案,大家酌情处理,如果有什么不同意见的,可以各抒己见,谢谢!
方案一:传统做法——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一、预缴税额多缴了(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该笔分类)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4. 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1)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补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
贷:银行存款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该笔分类)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报表的调整
1、调整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初数;
2、调整本年度利润分配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的金额。
四、疑问:没有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也就是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会计报表上没有体现,只是一个过渡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方案二:大胆简单的做法——进当期损益:前提是补缴税额对于会计报表“影响不重大”
一、预缴税额多缴了: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2、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1)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补缴企业所得税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的疑问和支持
1、来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企业2014年5月份对2013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属于影响非重大,如果将该“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计入2014年度的当期损益,即直接进“所得税费用”科目,在2015年1-5月份对2014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需不需对该补缴的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吗?
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