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处理: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根据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购方企业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中任何其中一份,无须销方单位到其主管税务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购方只凭其中未丢一份至其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即可抵扣,原件作记账凭证,复印件作扣税凭证备查。
二、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丢失,就需由销方单位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在发票开具当月丢失,销方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出具此证明单,必须在次月企业报税完成后才能开具。开具此证明单时,必须有一方要处罚,处罚原则一事不二罚,谁丢失谁接受处罚。
1、如属购方丢失,购方凭借销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先到所属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并将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原件邮寄或传真给销方,销方带公章、记账联复印件(2份)及购方提供的处罚决定书到所属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将税务机关开具的抄报税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购方即可去购方所属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如属销方丢失,销方携公章、记账联复印件(2份)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并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将税务机关开具的抄报税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购方即可去购方所属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3、购方应及时携公章、抄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2份)至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认证、补抵扣,税务机关受理时发放丢失发票认证、抵扣申请表二份,报经批准,认证。
办理需提供相关材料
- 销售方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经办人身份证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下图附件5(这个到国税网就可以打印出来)
注:去办理的时候最好把公章和发票专用章都带上
附件5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销售方 | 名 称 | 购买方 | 名 称 | ||||
税务登记代码 | 税务登记代码 | ||||||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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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货物(劳务)名称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税额 |
报 税 及 纳 税 申 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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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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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