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24,10年。

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问题

纳税实务 阿东 1896浏览 0评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91)国税发155号文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交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印花税税率表)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

    问: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按“财产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交纳印花税。

●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外资企业中的一位外国股东要把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均隶属国外,并且股权合同签订地点也在国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哪一方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

●境外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应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境外股东在境外或境内签订的有关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转让合同是否要在境内缴纳印花税?若合同约定双方争议适用境外法律或境内法律,会有不同结果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因而,对于您所说的情况,除非所签订的合同是在境外签订且完全不受境内法律保护,否则都应视为是在境内签订的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问:我是某公司的股东,我准备将股权转让给别人,我很想知道股权转让需办理什么手续?要不要申报纳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首先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另外,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举例来说:假设吕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B公司,该股权转让首先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5=125元,其次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100000-125)×0.2=29975元。

 ●股权转让协议终止时应如何计帖印花税?

 问:C公司受让了A公司对B公司的100万股权,C公司应缴500元印花税,后C公司又把该100万股权撤回。请问:1、投资收回了,假设没有收益也没有损失,C公司原先接受股权转让时应缴的500元印花税还要不要交?2、C公司撤回投资该行为需不需要交印花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至于撤回投资或者终止合同,发生于印花税缴纳以后,所以在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时已按合同总金额100万元缴纳了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1988-12-12)第七条“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之规定,C公司原受让股权时应缴纳的500元印花税应当依法缴纳。

另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2005-1-28)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以及第二条“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若C公司受让B公司股权尚未履行完毕,即股权未办理变更登记而终止合同的,则撤回投资的行为不应认为是另外一次股权转让行为,从而无须缴纳印花税;相反,若原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股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成,C公司与A公司又协议收回投资,并将股权又变更至A公司名下的,则将被视为是再次股权转让行为,并计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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