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后出资到企业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理论缴纳,实际有些地方有一些优惠政策或者缓缴纳。有一个案例是环球的,即股东股权换股权,最后税总文件缴纳,其实也就是明确了这个问题,当然回复是以国税函的形式,但实质内容类似的考虑。有兴趣大家可以查一下这个案例。以下是该问题的政策沿革:
一、政策依据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注:该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件废止。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注:该文件被证实是内部收回了。青岛税局曾经转发,是一个很神秘文件,税总后来不承认有,青岛正式文件转发,有意思。
自此,对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征税又成了政策空白地带。
二、在目前的税法环境下,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究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一)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的作废,表明总局默示可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所得征税了,对个人该项所得征税的案例将不断出现。
(二)总局目前仅是“默示”征税而已,意思是各省可以对此进行征税,而并未如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一样“明示”征税,也表明由于现金流问题无法解决,总局并未完全下定决心,继续处于调研阶段,一些地区可能仍然选择不对该项所得征税,或者征的到的就征,征不到的就不征。
(三)纳税人对此的态度,应该认为总局取消了319号文件,就意味着可以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可以征税了,以此作为政策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转自会计视野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