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24,10年。

注册税务师与税收征管法

行业资讯 阿东 1017浏览 0评论

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和注册税务师的关系,应该基于两个基点。第一个前提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注册税务师行业已经发展了这么多年,有那么多的从业人员,客观上也在维护纳税人权利,规范市场秩序这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这是一个不可抹煞的事实。二十年前三十年前,当这个行业尚不存在,讨论税收征管法修改时,可能是另外一种思路,但是现在我们基于这个事实,可能就只能够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第二个基点是要有前瞻性。市场到底需不需要一种特别专业的人员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在特定情况下为相关政府机构,特别是税务机关提供特定的涉税服务?我觉得是有非常大潜力的,税法规则越来越复杂,税法体系越来越庞大,除了律师、注册会计师能够参与这个市场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之外,专门以税收作为执业范围的注册税务师完全有可能在这个市场中做的很好。

这两个基点是我今天发言的基调,也回答了9月20号行业发展论坛之后,我经常被同行所问到的问题。当时,我的发言在同行之间引起一些误解,经常有人问我,你是不是主张取消注册税务师?我说不是这样的,这个行业值得发展,值得大力发展,只不过思路有一些可以调整的地方。今天我想讨论四个问题。第一个,税收征管法是不是能够为注册税务师正名;第二,我想基于个人角度来界定一下税务代理人;第三,想探讨一下到底税务师业务是应该基于行业政府尝试性的监管为主还是基于市场调节为主;最后一个是行业自律的问题。

2013年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改稿,已经在最后的89条提到,纳税人或者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来办理涉税事宜。在这次征求意见的时候,注册税务师这个字眼已经不存在了。2013年出现这个词的时候,我不感觉特别的惊喜,这次把这几个字去掉我也不感觉特别悲哀,因为这只不过是在一部法律的附则中所提出的一个看起来非常细微末节的表达,所以你把它写上去,不写上去,对我们这个行业的发展,未必见得有非常如此重要的作用。

按我个人的设计,税收征管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的关系,它应该是互补的,税收征管法不可能解决注册税务师的所有问题,但是它可以解决一些问题,我设想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间应该有一定的篇幅,去解决参与税收关系的主体问题,我所指的主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税务机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征管法没有明确条文界定什么是税务机关,实践中各种各样的税务机关都有,征管局、服务局。与此同时,我们对于纳税人这个主体也需要界定,对于扣缴义务人也需要界定,还有一个参与这个关系的当事人,就是涉税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

诉讼法中间除了直接的当事人之外还是参加人的概念。与此类似,虽然直接的关系是发生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但在这个基本关系之外,还有第三个主体是可以参与进来的,这个主体参与进来之后,会影响到税收法律关系,非常有必要在税法中去鉴别它的地位,甚至包括话费一定的篇幅去规范设定它的行为准则以及它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说,作为注册税务师,当你和纳税人进行接触的时候,你了解他的行为存在着不合规,甚至有违法的情况,是不是有义务向税务机关举报?这个问题对行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律师法有专门的客户信息保密要求,但税收征管法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当行业立法也不存在时,在做事情的过程中间我们的边界在哪里?这肯定存在着模糊之处。事实上税务机关经常会要求,你所掌握的纳税人的违法信息,要如实的、及时地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个报告不就是举报吗?要求注册税务师去举报当事人,合不合适?这些行为在我们征管法中间应该有一些界定,告诉他你是谁?你该干什么?如果你做错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这些事情如果没有的话,反而就让市场变得越来越模糊了,所以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注册税务师和代理人的关系。之前我们已经达成了共识,税务代理人的范围很宽,注册税务师也好,律师也好,注册会计师也好,甚至还有一些根本就不具备这些资格的人,都可以做税务代理人。我前两天和中汇税务师事务所的魏斌主任探讨一个问题,因为我自己没有直接做过税务代理,我就问,税务代理人在做代理的过程中间,是不是本身意味着一种专业判断?如果你要在税务代理文书上面签字,是不是意味着你本身对你的专业判断也要承担责任?要考虑相应的后果?魏主任告诉我说,很多低端的纳税代理其实没有那么复杂,很有可能就是按照纳税人的要求,你帮我把数据填进去,帮我去跑腿,帮我把表格汇总出来,这样的低端的税务代理,从形式上看也是一种代理,但是它是没有能力,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你说什么我就做什么,你说错了你自己承担责任,跟我没有关系。但是这是我们需要的税务代理吗?这是我们作为注册税务师所要提供的一种税务代理业务吗?我不觉得这个有必要。

真正的税务代理在这个过程中间,作为专业人士是应该有专业判断的,正因为你有专业判断,你就应该签字;签上这个字,就意味着题要承担责任。如果你有判断错误,甚至于有一些主动和纳税人的勾结,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违法情节的话,你是要承担法责任的。一个形式上的税务代理,包括填纳税申报表,实际上可能会融合三种行为,第一个行为纳税人要征求你的意见,你要给他提供专业判断。这是不是一种专业咨询?第二你要签字,签下这个字就意味着你作为注册税务师向税务机关提供了一种证明,这件事情是经过我们判断的,所以它的可靠性比起没有经过专业人士判断的要专业得多,这个也相当于鉴证的作用。第三才是把已经做好的申报表,代纳税人交到税务机关去,这个过程其实是非常简单的,跑跑路而已,没有太多复杂的,最关键的是前面的专业判断,以及你在申报书上面做出相应的承诺,我已经勤勉的完成任务,我已经尽到了我的专业判断,我要为我的签字承担责任,所以这样的一种税务代理,可能是我们后续的注册税务师要特别注意,特别往这个方面发展的一个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去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你想做什么我就帮你做什么。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个人主张,无论是税收管理法,还是后续的行业立法,要给注册税务师一个设定很明确的专业判断,要有一个职业准则。你作为一个专业人士,你做事是应该有你独立的专业判断,而不是当事人怎么说你就怎么做。当事人如果他们要求过分,当事人如果要求是违法的,你是应该有权拒绝的,你不能够完全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者不拒,然后把所有的问题和风险都推给他。这个角度更加证明了专业服务人士的重要性,他应该有独立的执业准则,而不应该混同于纳税人的立场。

第三个问题对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到底应该是侧重于行政的监管,还是应该侧重于市场调节。这个问题在专业人士服务中也有很鲜明的两种意见,有的会说,根本用不着非要在征管法或者任何行业立法当中去确立一个什么样的名分,设定一个什么样的职业准则,因为我们所做的事情,最终的后果是纳税人承担,当纳税人出现的不利后果的时候,它会反过来追究我们的责任,所以我们之间用合同来约定就行。如果我做错了,要承担什么后果,按合同办。这是一个典型的市场调节行为,你和纳税人之间,以合同以契约来约定,你做错了纳税人会追究你的责任的。

第二点是行政监管,除了你和纳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之外,你还是一个市场中间的独立的受到法律规范和监管的主体。前面我已经告诉大家,税务执业人士是专业人士,所以它的立场不完全是和纳税人的立场一致,不能和纳税人的行为混同在一起。也正是因为如此,税务机关对于注册税务师的行为应该施加一定程度的监管,有些情况是不能做,就像我们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所要求一样,如果你参与了那些事情,你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些情况是不能够完全通过合同关系、契约关系来加以调节。当然,除了这两种,我更主张多花一些精力实行行业自律。政府的监管加市场调节,再加上行业自律,让这个行业更加规范,更加富有活力。

正因为入醋,我们要明确谁来代表行业。很自然的,我们就会想到注册税务师协会,或者是我们的行业协会,这也是我们目前已经存在的一个现实。所以站在行业协会的角度,应该想办法更多的去考虑怎么样做好服务,怎么样服务于会员,怎么样让行业变得规范。行业本身的自律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会员在哪些方面做的不够,如果会员在哪些方面有违规,行业是应该享有一定的纪律处分权,这种纪律处分和政府机关的行政处分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也许有些情况之下还没有达到政府可以进行行政处分的程度,但是行业协会可以进行纪律处分,因为我们的标准可能比政府要求有所不同。

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行业协会的权利从哪里来?我在不同的场合是听到不同的声音。我不太赞成行业协会的权利来自于政府授权,行业协会的权利应该来自于会员通过章程授予。如果我们同时兼具两方面的职能,一方面受政府的委托去监管注册税务师,甚至于通过注册税务师去管控纳税人,另外一方面又根据会员授权去管会员,中间会有立场方面的冲突。所以我主张行业协会的权利是来自会员:来自于会员的尊重,来自于会员的授权,反过来我们的行业协会能够更好的为会员提供服务,他们就会更加愿意参与我协会的活动,包括加入协会本身。

以上四个问题就是我简单的汇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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