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16年CPA税法教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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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一)房产税
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与税率——比例税率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征税对象:
房屋,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征收;房企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征(不征土地增值税)独立于房屋之外(围墙 水塔等不证) 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①属于国家,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或个人的,谁用谁缴②出典的,承典人交;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代管人和使用人交; ①无租使用的,使用人代缴(房产余值) 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籍个人也交 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
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10%~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1.2%
1、房产原值,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交付使用次月。 4、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A、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不交营业税 B、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有可能分段计算) 5、融资租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换的设备和设施,将其价值计入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其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7、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租金收入计征。 8、从价计征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每单位建筑面积地价*2) 9、地下建筑物: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50%-60%、商业及其他用途的按70%-80% 相连的视为一个整体。 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税率:12%;个人出租不区分用途一律4%(营业税3%/2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0% 印花城镇土地使用免);从租12%(按年计算) 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
法定减免:(前四条同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出租、营业用房,征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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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纳税。 (注:4、5、6对应土地使用税的1、2、3一模一样) 8.其他、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终止房产纳税义务 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同土地使用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土地使用税及车船税) |
小税种(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与税率 | 税 收 优 惠 | 征收及纳税申报 |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不包括农村的土地(房产税一样)。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双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4、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征。 实行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定额税率。 |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确定土地面积: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 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发证书后再调整 税率: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降低额不能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 |
税法规定的:一、《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耕地占用税) 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土地所在地纳税。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注: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纳税 |
小税种(三)契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与税率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3、房屋买卖,视同买卖的有: A、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B、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自有房产作股投资本人独资企业不缴)(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C、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不符合条件需交土地增值税)法定继承免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交换还要交土地增值税)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和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契税 【提示】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
税率: 3%~5%幅度税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幅度内确定)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计税2、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价格相等时,免;不等时,应由多付的一方缴纳)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为单独计价,按当地适用税率;如与房屋统一计价按房屋相同的税率。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交契税、印花税时,需提供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减免。 5、承受各种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6.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7.新增: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特殊规定:1.企业公司制改造 国有独资公司(50%以上股权免)~国有控股(85%以上股权免)~新公司2.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3.企业注销、破产:债权人(包括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破产抵债)免;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同2 4.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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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纳税人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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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四)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与税率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包括菜地 园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园地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 ·对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
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每平方米5~50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
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之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率补缴耕地占用税。 |
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 |
小税种(五)车船税
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与税率 | 计算公式 | 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
征税范围:
依法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纳税义务人: 我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未缴,由使用人代缴。 【新增】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
税率: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固定税额
计税单位“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记:载人的,按辆;载货的,按整备质量每吨;船舶,按净吨位每吨。 |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计算 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
法定免税:
1、节约能源 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1)对节约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2)对适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捕捞、养殖的渔船(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 3、军队、武警专用的,警用的4、警用车船,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和法、检领取警用牌照车辆和执行警务专用船舶;5、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澳门、台湾车船不征。 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和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作业的,车船法实施之日5年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其他管理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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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 | 每辆 | |||
货车、专用作业车 | 按整备质量每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客货两用、三轮汽车) |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
游艇(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 艇身长度每米 |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计税依据:1、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在购买保险时,按当地标准计算缴纳。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4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未登记的,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所载数,不能提供以上证件的,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
小税种(六)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与税率(10%)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直接税。
纳税义务人: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行为: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 车购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 6. 04年10月1日 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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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 | 计税依据 | 特别计税依据 | 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如水泥罐车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退税: 已纳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需退税的,可申请退税。 |
一车一申报制度
征税环节: 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即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 纳税地点 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纳税期限: 凡自用的,从自购之日、进口之日、其他方式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 缴税方法: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纳税人集中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税务机关集中申报 3代征、代扣、代收。 退税制度: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全额退税; |
购买自用 | 不含增值税价格(类似增值税)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已纳购置税)。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未满一年,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每满一年扣减10%,依据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超过使用年限的,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即满10年的,计税价格为0。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外汇结算申报纳税之日人行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 以上必须使用最低计税价格 5.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交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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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自用 | 组成计税价格(类似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需要注意进口后自用才交购置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不需加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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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自用
(包括自产、受赠、获奖等) |
凡不能提供准确车辆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采用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形: 1、其他自用,且无法提供售价的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3、右述的特殊情形的。 新增:下列按有效价格证明上注明的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1)进口旧车;(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3)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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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 不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 ||||
(1)购买者随购买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1)、(2)均视为含税 (3)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并入价外收入。 (4)代收款项: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如基金、手续费、保管费、装饰费 |
(1)支付的控购费;
(2)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应扣除; (3)代收款项: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如代办保险费、代收牌照费、代收购置税 |
小税种(七)印花税(1)
纳税范围 | 税目以及纳税人 |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 ||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
1.立合同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由两方或以上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纳税。 |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1.购销合同,电网与用户签定的供用电合同不征 | 订合同人 | 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余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计税金额为购、销金额合计数,税率0.3‰。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施工单位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的,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再次计算应纳税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全额】)。注意两点:(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1‰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1‰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差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分包、转包 | ||||
5.财产租赁合同 | ||||
6.货物运输合同(航空 铁路 海上 公路 联运 ) | ||||
7.仓储保管合同(仓单 栈单) | ||||
8.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不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属同业拆借) | ||||
9.财产保险合同,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及单据。财险5类,企业、机动车辆、货物、家庭、农牧业。家庭财产两全险也纳税 | ||||
10.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法律、会计、审计属于管理咨询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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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据 | 11.产权转移书据(不动产、无形资产) 包括:财产所有权 版权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 专利实施许可 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 商品房销售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立据人 | ||
账簿 | 12.营业账簿 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不包括事业单位预算账、工会的账。金融企业的各种登记簿,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属于内部备查,不征收印花税。 |
立账簿人 | ||
证照 | 13.权利、许可证照(仅列举的5个要交)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领受人 |
小税种(七)印花税(2)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 | |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书立当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12.运输合同:(1)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2)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
已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 如果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 征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①只有在自行贴花并注销或划销后,才算完整履行纳税义务②对于已贴花的凭证金额增加的,应补贴;多贴,不退税 2、汇贴:一份凭证税额超过500元,应申请填写缴款书 3、汇缴:应持有汇缴许可证,采用按期汇总缴纳的,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改变 4、委托代征法: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管理与处罚:【自带】 1、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凭证应保存10年,有不建立登记簿、拒不提供凭证等情形时可以核定征收。 2、无罪处罚: ①未贴、少贴、未注销或未划销的,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②凡汇总缴纳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对纳税凭证按规定期限保管,如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罪处罚: ①揭下重用的,追缴其不缴或少缴应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应补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②伪造税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③逾期不缴或少缴的追缴其应纳税款,并处应补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的,撤消其汇缴许可证(以上3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
慈善性捐赠财产所立书据 | 将财产赠送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及学校所书立的书据(仅限3种情况) | ||
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定的合同 |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 各专业银行按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按规定发放的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定的合同 | ||
国外优惠贷款合同 |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 | ||
生活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定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 ||
农牧业保险 | 不包括农牧业借款合同 | ||
特殊运输凭证 | 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有证明)、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 | ||
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区分免税和不征税:银行内部备查账】 |
1、债转股增加的资金,贴
2、评估增加的资金,贴 3、因改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 4、各类应税合同仅改变执行主体,其它条款未变动且已贴花,不贴 5、股权分置改革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免 6、高校学生公寓租赁(与学生签订)。 7、商品储备业务 8、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公租房租赁双方 9、改造安置房 |
小税种(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纳税人: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纳税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征。
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附加税3.城镇规模设计不同比例税率 注: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 进口不征 出口不退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A>|应纳税额|B 其城建税=(A-B)*税率 |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
·查补的“三税”应补缴城建税,但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城建税也要同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缴,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
1、市区 7%
2、县、镇 5% 3、其他 1% 适用税率:一般以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 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为准 2、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按经营地的适用税率 |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类似,税率3%) |
纳税环节: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
纳税地点:缴纳“三税”的地点,四种特殊情况: 1、代征代扣“三税”的,其城建税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这条比较资源税,不要混) 3、管道局输油的收入,在取得收入的管道局所在地缴纳(因为其交的营业税是这样) 4、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随“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纳税期限:增值税、消费税为1、3、5、10、15日或1个月,营业税为5、10、15或1个月;具体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小税种(九)烟叶税法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 应纳税额计算 | 税率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纳税人: 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烟草公司或受其委托)
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
收购金额*税率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10%为价外补贴 进项税=收购价*1.1*1.2*13% |
比例税率: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
纳税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付讫收购烟叶款或开具收购烟叶凭证
纳税地点: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税) =县级地方税务局或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起30日内(具体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小税种(十)船舶吨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 应纳税额计算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吨位设置:普通和优惠税率 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位执照期限征收 |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拖船每1千瓦=净吨位0.67吨 |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5.捕捞、养殖渔船;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二)延期优惠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4.处罚: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自带罚则】 5.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执照有效,提供修理 证明文件。 |
小税种(十一)关税(1)
纳税范围 | 税率 | 税收优惠 |
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商品)和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它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及推定所有人(携带进境的,为携带人;分离运输的行李,为相应的进出境旅客;邮递方式进境的,为收件人;邮递或其他方式出境的,为寄件人或托运人) |
进口关税税率:
①种类:2002年起,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以及暂定税率等; ②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原油、啤酒、胶卷)、复合税(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选择税(税额较高)、滑准税(关税配额外棉花) ③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配额税率:小麦、玉米、尿素等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 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 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 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 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 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 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 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 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
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国务院决定后两者)
法定减免: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发货人提供税款保证金的,可暂免 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如未退运,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特定减免:(政策性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3000元以下免;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5000元以下免)、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市每人每日8000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关税及增值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 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或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对其进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关税减免。 |
小税种(十一)关税(2)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完税价格中各项费用 | |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①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 ③其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明,应扣除;未列明,不能扣。 不包括: 1.出口关税税额; 3.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可以扣除。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海关估价法: 1、相同货物 2、类似货物 3、成本+利润+一般费用+境内运保费 4、其它合理方法(不适用倒扣的方法) |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
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运费应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计算; 保险费可按”货价+运费”的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输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相关费用等)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不包括买方佣金)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不包括境内复制权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输费用;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④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㈠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应按下列顺序估价: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注: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且有多个价格时适用最低价)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相同,对因运输距离及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应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④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⑵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
小税种(十一)关税(3)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原产地规定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不能确定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 。 6、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同上。 7、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为完税价;对经审核销售价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 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应计入销售价。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出境向海关报明,在规定期限内又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 完税价格=境外的(加工费+料件费)+进境的运保费+相关费用 五、暂时进境的 6个月免税,之后按海关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①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租赁期间用海关审定的租金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用审定的留购价格 ③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可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 七、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2)】税率用再次填写报关单税率 八、易货、寄售、捐赠、赠送等其它方式进口的货物 应当按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介质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除外。 |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 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
一、关税缴纳(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1、申报时间: 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②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算头算尾】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 、关税退还 (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纳税义务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品种规格原因原状进出境查验属实可退)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1年;(从纳税或放行之日起) 2、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
小税种(十二)资源税
征税范围 | 计税依据税率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备注 |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自用或销售时一次性征税。属于价内税 1、对外资、外国企业、外籍人员也征。 2、自2011-11-1起,开采陆上和海洋的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依法缴纳资源税。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人)(核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 |
税目(征税范围)都是初级原矿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瓦斯) 3、煤炭:原煤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除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锰矿、铬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伴采的其它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 未列举名称矿由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报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率实行从量+从价税率,实行级差调节原则 从价定率征收:原油、天然气6%-10%,煤炭2014年12月1日起2%-10%;轻稀土(内蒙古11.5%,四川9.5%,山东7.5%),中重稀土27%,钨6.5%,钼11%(2015年5月1日起) 价款和价外费用 (折合率1年内不得变更)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提示】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新增:特殊情形】(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或其它自用,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平均售价征收资源税。(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资源税。 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适用本单位的税额标准,其它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新增: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开采量扣除作业用量、消耗量之后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由作业者代扣资源税。 确定课税数量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按选矿比折算原矿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酌情决定减免。 3、铁矿石资源减按80%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再征收。 5、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6.油气减征资源税项目: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7.煤炭减征资源税项目: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的,同增值税、消费税; 自用的,移送使用当天; 分期收款: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预收款:发出应税产品; 扣缴的: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证当天。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消费税) 按月的,期满10日内申报纳税其余的,5日预缴,次月1日起10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属于跨省开采,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律在开采地纳税,按开采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额计算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新增:煤炭从价征收的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1)洗选煤对外销售: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2)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3.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洗选煤对外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新增: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计算 新增:稀土、钨、钼资源税计算(2015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开采原矿:(1)直接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的运输费用。(2)将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精矿。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1)精矿对外销售:按精矿销售额计算资源税,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2)精矿自用的或视同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计算。 3.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加工精矿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未税原矿加工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 |
增值税与资源税的结合
1、销售的,征资源税,增值税2、自用的,除液体盐连续加工固定盐之外的自用,如投资、福利赠送等,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征资源税;以平均价格征收增值税3、若是应税产品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如原矿加工精矿等,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无法掌握自用原矿数量的,按选矿比或折算比折算原煤数量 4、若是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对自用的不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按加工的应税产品的数量征资源税(如盐的规定)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居民煤炭制品、天然气、食用盐适用13%的税 |
小税种(十三)土地增值税(1)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 计税依据与税率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 | 备注 | |||||||||||||||||||
一、纳税义务人:只要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都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的界(三点须同时符合)。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家;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不包括出让=一级市场上的转让) 3、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三、征税范围的具体判定 |
增值率 | 税率 | 扣除数 |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超过,全额征收。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转让旧房作为租房房源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 20%免征。
3、因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4、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产,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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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1、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天内。2、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A、纳税人是法人的,房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在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否则房地产坐落地 B、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在住所所在地,否则在过户手续所在地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 既无评估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需要核定征收。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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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30% | 0 | |||||||||||||||||||||
(50%—100%] | 40% | 5% | |||||||||||||||||||||
(100—200%] | 50% | 15% | |||||||||||||||||||||
有关事项 |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 >200% | 60% | 35% | |||||||||||||||||||
1、出售 | 征税:①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②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步骤: 1、计算应税收入总额 2、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 3、计算土地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税与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扣除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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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赠予 | 法定继承不征;非公益性赠予的征 | ||||||||||||||||||||||
3、出租 | 不征(无权属转移) | ||||||||||||||||||||||
4、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债的,不征;不能偿还债务,抵债的,征。 | ||||||||||||||||||||||
5、房地产交换(核实免) | 单位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核实后不征 | ||||||||||||||||||||||
7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转让(包括相互间的转让),征 | ||||||||||||||||||||||
8、企业兼并 | 转让房地产 暂免 | ||||||||||||||||||||||
9、代建房 | 不征(无权属转移) | ||||||||||||||||||||||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 不征(无收入)-账面反映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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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十三)土地增值税(2)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 | 清算条件 | 收入确定 | 扣除项目 | 核定征收 | 备注 |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报送资料: 1、书面申请、申报表 2、竣工决算报表、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利息结算通知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等及收入、费用资料 3、委托中介审核的,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
纳税人应进行的清算:
①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的: ①已峻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85%以上,或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②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发票确认收入;无发票的,按合同记载金额;合同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
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能扣除2、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附送的相关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地方税务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配套的公共设施:(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其成本、费用可扣除;②无偿移交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扣除;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计入开发成本;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能扣除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或其他合理方法分摊。6、房企在工程验收后,根据合同扣留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施工企业就此对房企开具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扣除;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不得扣除。7、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8、房企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9、(1)房企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视同销售,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企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企的补差价款,抵减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
纳税人在清算前取得收入的,可预征。
税务中介 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不低于5%) 核定征收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帐簿,但帐簿混乱或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清算后再有偿转让的: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销售或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扣除项目的总金额÷清算时总建筑面积 清算后补缴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
另外评估价格是经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